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9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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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927號原告甲○○○
乙○○辛○○兼共同壬○○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癸○
丙○○庚○○戊○○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兩造間未辦理分割登記完成前,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尚未消滅,為何得逕行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而非提起分割遺產之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