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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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49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4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除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喜苓┌──────────────────────────────────────────────────┐│附表:99年度除字第3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玖乘營造有限│台灣銀行中│000000000000│11,509元│98年8月31日│AD0000000││││公司│莊分行││││││├──┼──────┼─────┼──────┼────────┼───────┼──────┼───┤│002│海揚企業(股)│聯邦商業銀│000-00-00000│7,179元│98年8月10日│UA0000000││││公司│行高雄分行│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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