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07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如本件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請另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