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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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被告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