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2991號債權人宏濟電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表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欄空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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