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50,956元,應繳裁判費63,9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464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狀及繕本各一份。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瓊儀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