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5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0日判決,判決正本並於98年12月15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98年12月21日提起上訴等情,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上訴狀1紙在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