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94號上訴人崧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立融儀器貿易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6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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