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95年度南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樓之8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
年4月7日南市警二社維字第2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5年4月1日13時2分。
(二)地點:台南市○○區○○街與郡緯街口。
(三)行為:於上揭時間,在上述屬於公共場所之地點,意圖賣
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警員 楊榮瑋 值勤報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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