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713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 張伍得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柒佰貳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家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