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519號聲請人 江國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國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