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葉啟栯 被告亞洲安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素里 被告 林義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4,240元,應繳裁判費64,0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5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