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萬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萬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萬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1年6月確定,合計刑期3年1月,於民國98年7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13日以法矯司字第1010107651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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