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婉芳 代理人 湯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與債權銀行前已成立之協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相關釋明資料。㈢法定格式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權人、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載每月收入及支出情形,收入部分請併載明任職公司名稱、支出部分請分項條列,且均須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㈣受扶養親屬98、9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㈤聲請前二年聲請人每月薪資證明文件(不得僅提出存摺)。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