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兒童及少│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犯罪日期│98年7月30日│98年9月8日│98年10月2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8929、9162號│98年度偵字第8929、9162號│98年度偵字第8929、9162號││││99年度偵字第306號│99年度偵字第306號│99年度偵字第306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74號│99年度易字第74號│99年度易字第74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2月22日│99年2月22日│99年2月22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74號│99年度易字第74號│99年度易字第74號││決├────┼──────────────┼──────────────┼──────────────┤││確定日期│99年3月25日│99年3月25日│99年3月25日│└────┴────┴──────────────┴──────────────┴──────────────┘┌─────────┬──────────────┬──────────────┬──────────────┐│編號│四│五│六│├─────────┼──────────────┼──────────────┼──────────────┤│罪名│詐欺取財未遂│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10月29日│98年10月29日│98年11月2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8929、9162號│98年度偵字第8929、9162號│98年度偵字第8929、9162號││││99年度偵字第306號│99年度偵字第306號│99年度偵字第306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74號│99年度易字第74號│99年度易字第74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2月22日│99年2月22日│99年2月22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74號│99年度易字第74號│99年度易字第74號││決├────┼──────────────┼──────────────┼──────────────┤││確定日期│99年3月25日│99年3月25日│99年3月25日│└────┴────┴──────────────┴──────────────┴──────────────┘┌─────────┬────────────────┬────────────────┐│編號│七│八│├─────────┼────────────────┼────────────────┤│罪名│詐欺取財│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11月25日│98年11月2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8929、9162號│99年度偵字第713號││││99年度偵字第306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74號│99年度虎簡字第40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2月22日│99年3月10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74號│99年度虎簡字第40號││決├────┼────────────────┼────────────────┤││確定日期│99年3月25日│99年4月1日│├────┴────┼────────────────┴────────────────┤││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附註│2.附表編號一至七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3.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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