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8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賴育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育強於民國106.01.12向聲請人借得新
臺幣25萬元整,並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約定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聲請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2.25%機動計付,即為3.31%,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詎債務人賴育強自民國108.02.12起未依約履行迄
今,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150,833元整及聲請事項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等,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2、放款往來明細。3、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1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育強│自民國108年0│自民國108年0│年息3.31%│││150833││2月12日起│3月11日止││││元│├──────┼──────┼───────┤││││自民國108年0│自民國108年0│年息3.972%│││││3月12日起│9月11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31%│││││9月1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