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翊賓選任辯護人陳奕仲律師(法扶律師)
劉佳強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高錦成
黃子毅 江三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度易字第9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翊賓、高錦成、黃子毅、江三丰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7年10月15日107年度易字第9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被告所犯之罪為告訴乃論,告訴人均業已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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