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抗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3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本院95年度拍字第3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法院認抗告不合法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此從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亦可得知。
二、經查:原審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31日送達於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據此,本件抗告期間應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95年11月12日已屆滿,惟因95年11月12日為星期日,以次日即95年11月13日代之,但抗告人遲至95年11月14日始提起抗告,顯已逾抗告期間。依前開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簡燕子法官陳正禧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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