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25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一千一百萬元(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十六萬三千二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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