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354號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INDUSTRIES
INC(朝代不銹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紐約郵政區11354法定代理人乙○○前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零肆拾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陳昆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