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琪(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948號、107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琪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4
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嘉琪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因其於民國106年12月24日死亡,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殘渣袋1個,經送鑑驗確均含海洛因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6120053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偵卷第3頁),而上開注射針筒及殘渣袋,皆已沾染海洛因成分無法徹底析離,各應與所含之海洛因成分,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