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54號原告廷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