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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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號
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林國明 律師被上訴人雲林縣台西鄉農會設雲林縣○○鄉○○村○○路○○○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徐宏志~B3法官王明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蕭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