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9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寶利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986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12月28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黃進傑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
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及支票4紙未
歸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金龍保全服務契約書、保全服務收款卡
、存證信函、解除契約之律師函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黃進傑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黃進傑
附表:
┌──┬────┬─────┬─────┬───┐
│編號│付款人│票據號碼│金額(新│發票日│
││││臺幣)││
├──┼────┼─────┼─────┼───┤
│一│八德農會│0000000│19,800元│941030│
││信用部││││
├──┼────┼─────┼─────┼───┤
│二│八德農會│0000000│18,000元│940230│
││信用部││││
├──┼────┼─────┼─────┼───┤
│三│八德農會│0000000│19,800元│941030│
││信用部││││
├──┼────┼─────┼─────┼───┤
││八德農會│0000000│18,000元│960230│
│四│信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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