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小字第3524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小字第352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淑蓮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林淑蓮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林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