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李林綠芸 、 李敏哲 、乙○○、丙○○、己○○○、丁○○、甲○○、 張李錦美 、戊○○記載詳實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