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577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叁萬零貳佰
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