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附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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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附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一一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上訴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對於原審判決聲明不服,關於刑事部分,既經本院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則其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雖屬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判,本院二十六年鄂附字第八四號著有判例足資參照。本件上訴人甲○○因妨害性自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揆諸首開說明,其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判,以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B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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