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詩縈 、 鐘育敏 、邱.
被 告 柯瑞濱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31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5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6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蔡雅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暨其中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雅惠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