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江正傑
被 告 鄭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30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5月31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連緯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
肆萬捌仟伍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核准額度伍萬元加收一百元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