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179號
原 告 叢同舟
上原告與被告 蔡亞靖 即 蔡淑芬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元
,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41
0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