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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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62號上訴人 陳明煌 訴訟代理人 鄭均瑞 被上訴人 朱君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72,78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2月19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
上訴人既未遵期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