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3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而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上開聲請意旨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各1件附卷可稽外,被告於釋放後,經該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再命警拘提無著等情節,亦有該署之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等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應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合法適當,爰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等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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