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1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文書、竊盜、毀損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及肆月確定,經合併刑期參年拾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5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7001818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7年11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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