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250號抗告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揆諸上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迄未繳納,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另以106年度聲字第46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