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153號抗告人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樹 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相對人悅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蜜絲 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呂偉誠 律師 葉慶元 律師 鄭雅玲 律師 易欣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邱蜜絲為相對人悅悅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悅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9日變更為邱蜜絲,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按。依前揭說明,邱蜜絲為悅悅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於106年9月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王漢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鄧瑄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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