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662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陸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