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57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571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8月28日上午9時1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壹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持卡人計息查詢、申請書、歷史帳單
彙總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麗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