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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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78號聲請人 姜李金蘭 代理人 姜泰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易融附表:113年度除字第97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4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