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0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除字第 10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20號聲 請 人 朱錦福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原末日即民國113年6月22日適逢週六假日,故順延至同年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宇晴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