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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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55號聲請人 林恒宇 (即 林朝傳 之繼承人)代理人 蔡凱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環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390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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