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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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32號聲請人 陳偉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1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00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007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