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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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72號聲請人 葛威成 (即 葛南 之繼承人)兼代理人 葛輝香 (即葛南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宇晴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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