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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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71號聲請人 蔡世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茵綺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07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民基金01-D0-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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