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330號
原   告  林祐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盛得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