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9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簡字第1092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   告  郭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
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 陸佰陸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陸佰陸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
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4年5月6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
貸款」,依約定書第1條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
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惟依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被告
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款之金額。詎被
告自94年5月6日核撥貸款起至95年7月22日止,借款尚餘
新臺幣(下同)99,471元未按期給付。依約定書第2條約
定,系爭貸款之利息計算,依週年利率18.25%按日計息
。然如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書第8條之約定,原告得自應
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週年利率20
%計算延滯利息。且按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99
,471元及自95年7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94年3月10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依約定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
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發卡起至105年8月10日止,
消費記帳尚餘146,189元(內含消費本金49,261元、利息
96,928元)未按期給付。按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信
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20%算至清償日止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或
現金卡之循環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復約定條款
第24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
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49,261元及自105年8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三)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約定
書、台新銀行申請書、現金卡隨意金交易紀錄、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歸戶債權明細查詢、客戶帳務查詢、
等件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因
此,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2,750元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
├────┼──────┼──────┼────┼─────┤
│現金卡│99,471元│99,471元│20%│自95年7月│
│││││23日起至│
│││││104年8月31│
│││││日止│
│││├────┼─────┤
││││15%│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信用卡│146,189元│49,261元│15%│自105年8月│
│││││1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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