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67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李國彰
       羅建興
被   告  王勝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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