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950號債權人 吳宜靜 債權人 鄒嘉緯 上二人代理人 劉維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巫佳財 、 黃仁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㈢提出得對債務人巫佳財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因
二份互助會會員名冊中皆無巫佳財之姓名,其非互助會會員、會首)。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