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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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948號債權人 陳士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冠緯鄭詠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二人住於雲林縣,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轄區,非本
院管轄,請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前,請先注意。)㈢請提出債務人「吳冠緯及鄭詠瑄」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珮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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