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79號聲請人 李秀珍 (即 李逸山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許勝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斐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002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100003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20004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277005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279006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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